各班级: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甬教计〔2019〕229号)、《宁波大学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宁大政〔2015〕96号)文件精神,结合博彩导航
实际,现启动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一、认定依据和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
(一)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 本市户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复核合格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家庭的学生;非本市户籍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家庭的学生;
2. 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和孤儿;
3. 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或《烈士遗属优待证》的军烈属或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4.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5.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6. 持有扶贫部门核发的、且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有电子信息档案《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因受灾、患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的,可酌情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重大伤害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2. 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大额医疗费用而导致经济困难的;
3. 其他情形导致的经济困难,需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提出认定档次,经有关部门确认,最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
二、认定程序
认定的一般程序为:学生本人申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学校资助与事务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
学生如实自愿如实填写《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对其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本人承诺,无需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学生应同时提供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事项材料复印件。
(二)学院认定
1. 班级认定评议组(班主任为评议小组组长)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认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档次;认定成功的学生登陆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板块中,自愿如实填写《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在相应栏目中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班主任在系统中通过后提交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给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 学院认定工作组在系统中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并核实确认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档次,在系统中通过符合认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提交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给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学校资助与事务管理办公室)核准。
(三)结果公示。
学院会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若公示期内无异议,学院会通知学生将《申请表》在系统中打印出来并在“本人承诺”栏中签字,将《申请表》和佐证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交给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收齐签字后再交给学院。学院回收《申请表》及佐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学院公章,将纸质版材料汇总并报送至学校资助与事务管理办公室。
(四)认定建档。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学校资助与事务管理办公室)汇总和核准各学院提交的学生名单,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实施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三、注意事项
各班级应对认定工作高度重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 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 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二)纸质版《申请表》中的各环节必须为手写签字。
(三)对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相应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只需提交《申请表》,并进行书面承诺。
(四)请各班级于9月16日上午12点前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网上认定审核工作,学院将于9月17日进行公示,9月20日公示期满后,请各班班长将《申请表》纸质版和佐证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至竺银康楼202赵老师处。
联系人:赵刚
联系电话:0574-87604384 13586698751 618547
食品与药学学院学工办
2019年9月10日